2007年4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这个案子的结局对全体学生都会产生影响
车主赔偿能冲抵保险赔偿吗
检察院抗诉成功:人身保险不能适用补偿原则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芦近远 章天恩

  小西(化名)是上虞市的一名在校学生,遭遇交通事故后,他从肇事司机处获得了85%的赔偿。没想到,这笔赔偿竟成了保险公司拒绝全额理赔的理由。
  难道肇事司机的赔偿能冲抵保险理赔额?两年来,小西的父亲张先生为此四处奔走。后来,通过检察院的抗诉,小西和保险公司终于达成了全额赔付的调解协议。昨天,张先生从法院领到了这笔保险赔偿款。

  买了保险出了车祸
  2004年9月1日,开学第一天,小西与往年一样,从老师手中买了一份学生、幼儿平安险(主险)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。
  时隔9个月,2005年6月4日,不幸的事情发生了——上学路上,小西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。为此,小西先后两次住院,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.9万余元。
  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,汽车司机负主要责任,小西负次要责任。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,小西从汽车司机处获得了85%的赔偿,即1.6万余元,其余的15%则由小西自己承担。

  全额理赔遭到拒绝
  小西的伤好得差不多了,张先生才想起儿子曾投过保。于是,作为小西的法定代理人,张先生照着保险合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,要求足额理赔。没想到,保险公司只同意就小西自负的部分即15%的费用进行补偿性理赔,理由是,其余85%已经由汽车司机赔偿了,小西不能重复得到赔偿。
  张先生翻遍了保险合同,都没找到保险公司这样理赔的依据,于是,他一遍又一遍地与保险公司交涉,可每次都失望而返。备感疲惫的张先生想到了上法院打官司。

  判决支持保险公司
  2006年5月16日,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,然而判决结果几乎令他绝望。
  法院认为,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两种:一种是定额保险,不以损害的填补为目的,因而不适用补偿原则(保险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,以保险金额为限,以保险利益为限);另一种是非定额保险,人身损害的发生虽不能以金钱衡量,但对于损害的治疗恢复可用一定费用计算,故可认定为财产损失,适用补偿原则,以避免保险被滥用。由于小西的理赔额度并未事先确定,而只是规定了最高赔偿额,可以认定为非定额保险,实质上是财产损害保险,应适用补偿原则。
  法院还认为,小西的第二次治疗已经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,期间产生的3583.17元费用不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小西支付理赔款1586.61元。

  一个案子影响全体
  眼见如此结果,心灰意冷的张先生并未上诉,而是消极地等待判决生效。等到判决生效后,张先生偶然得知,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,即使判决已生效,也可以请检察院提起抗诉,还是有可能改变结果的。
  2006年7月17日,张先生向上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,要求抗诉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,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小西所买的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,而判决书对此的阐述不能让人信服。
  而且,本案涉及学生保险,判决结果对于全体学生的维权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——如果按照现有判决履行,那么,今后学生出险都将只能获得差额部分的赔偿。检察院认为,此案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,因而,在法律上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是非常必要的。

  检方抗诉终得全赔
  2006年8月24日,上虞检察院提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。
  上虞检察院认为,《保险法》明文规定: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,而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,该原则是财产保险所特有的。因此,法院判决以非定额保险为由适用补偿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  其次,本案系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,与先前已经按侵权责任处理的赔偿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,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替代关系。因此,当事人可以分别独立诉求,而不能彼此冲抵。
  据此,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存在偏差,应当予以纠正。
  2006年10月13日,绍兴市检察院正式向绍兴中级法院提起抗诉。今年1月22日,该案被发回重审。
  最终,双方达成了由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付的调解协议,并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。